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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、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》和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浙政办发〔2007〕17号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要求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、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(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)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,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、核准、备案和验收。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产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的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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